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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办理对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条件

已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就业地区

申办材料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凭证。

办理程序

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定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大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县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

0797-4291791

监督电话

0797-4263791

附表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变动职工增加(减少)申报汇总表》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第八条。

   政策规定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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