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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办理依据

中发[2002]12号、国发[2005]36号、赣府发[2005]21号、财金[2008]77

办理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进城创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

办理条件

1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2、有固定创业场所

申办材料

1.小额贷款审批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3..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它创业证明;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5.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者,持申报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保障所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统一规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并在表中的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意见栏上签署推荐意见。
2.贷前调查:各镇保障工作人员查看申贷材料原件,核实材料的真实性;了解申请人家庭资产、负债、收入、身体状况、信用状况、技术专长、还款能力、真实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创业项目的经营情况、市场前景、自有资金投入等情况;调查反担保人工作单位和反担保行为是否属实,掌握反担保人家庭资产、负债、收入情况、身体状况、代偿能力和确切的联系方等。调查完毕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申贷资料,提交至县担保中心。
3、贷款资料的审核与审批:县担保中心负责对各保障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时召开贷审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至经办银行审批放贷。

 

办理时限

2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定南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定南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

0797-4289022

监督电话

0797-4292822

附表

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赣劳社就[2007]33号、赣财社[2010]98号、赣人社发[2012]48

   政策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赣财社〔2010〕9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办事处、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景德镇市联社、洪都农村商业银行、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社[2009]146号)文件下发后,全省各地积极配合和行动迅速,为促进全省妇女创业工作的开展,开了好头、起了好步,成效明显。为进一步完善反担保措施,更好地帮助和扶持农村妇女申请小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农村妇女自主创业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的转移,广大农村妇女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留守劳动力的主力。推动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的全局,另一方面有助于支持农民工创业,保障妇女发展权益。各地、各部门要从“三保一弘扬” 和“全民创业、富民兴赣”的高度,充分认识扶持农村妇女创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货款,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要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联系农民最紧密的优势,开设专门窗口,按“一站式” 服务的标准和要求提供贷款服务;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创新举措,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最大效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的反担保模式
   针对目前农村妇女自主创业,反映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条件过严、手续繁杂、门槛过高等问题,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在确保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完善以下四种反担保模式。一是笫三责任人。除目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外,可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乡村以上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员工、医务人员或电信、电力、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等有稳定收入的单位正式员工进行反担保。二是抵押、质押。自主创业的农村妇女可用本人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农户宅基地、汽车或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以及有价证券,作为小额担保贷款抵(质)押品进行反担保,还可以提供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可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进行权利质押反担保。三是联保、互保。对没有可供抵押、质押的资产,又不能提供合适的反担保人,也可由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互保方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信用共同体成员提供联保。四是评级授信。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有良好经营理念、家庭有一定财产的农村自主创业妇女,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支持,原则上一户家庭一个承贷主体。
   三、明确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方式
   对于上述四种反担保模式,凡是农村妇女自主创业(属微利项目)能提供其中一项的,小额担保贷款要给予积极扶持,贴息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规定程序办理。
   1、对于农村自主创业妇女提供反担保模式之一的,当地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应使用担保基金为其贷款进行担保。
   2、对于农村自主创业妇女提供反担保模式之二、三、四的,当地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应及时签署贴息意见,由经办农村信用社自行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3、对于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程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责任划分,仍按赣财社【2009】146号文件规定要求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变更。
   4、对于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经办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每笔小额贷款,不论是担保还是不担保,各级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必须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础台帐,立卷分年度管理。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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