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就业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
办理依据 | 赣劳社就[2009]7号,赣人社字[2010]577号 |
办理对象 |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
办理条件 | 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失业登记对象应是失业6个月以上) |
申办材料 | 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主页、申请人本页);二张2寸彩色照片;失业证明、就业证明 |
办理程序 | 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劳动就业局审核—办证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劳动就业服务局就业股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址 | 城乡各保障事务所 |
联系方式 | 0797-4289022 |
监督电话 | 0797-4292822 |
附件 |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等 |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 赣人社发[2011]134号 |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补充通知
赣人社字〔2011〕13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国家证”)的发放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精神,按照《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赣劳社就〔2009〕7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57号)要求,现就“国家证”发放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家证”统一发放的时间
从2011年3月中旬开始,我省“国家证”发放的软件系统在萍乡、宜春两市试运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4月上旬,全省就业信息系统将实现新、老系统的数据迁移,为此,从2011年4月中旬开始,全省统一发放“国家证”。“国家证”的发放实行“先登录、后发放”原则,即“国家证”中的所有信息必须先在全省就业信息系统进行登录,信息登录、校验后才可以发证,确保每个“国家证”都可以在省就业信息系统中能够查询、校验。“国家证”的发放必须实行打印机打印,不得手写。
二、“国家证”申领发放流程
在赣劳社就〔2009〕7号、赣人社字〔2010〕557号的基础上,现就发放程序补充如下:
1、街道(乡镇)平台受理、初审
(1)受理。用人单位或就业、失业人员本人,在户籍(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国家证”;户籍(或单位)所在地未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到经市、县人保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跨地区转移就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再失业的,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暂住地(或指定)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毕业年度内(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到创业地(或指定)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或指定)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跨地区流动就业的,按跨地区就业人员的条件申请。
各市、县人保行政部门要在4月底以前,明确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区受理“国家证”办证申请的单位,并报省厅。
(2)初审。街道(乡镇)平台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后,要对就业、失业申请人身份、就业援助对象的原件进行初审,并通过省就业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对已经申领了“国家证”的人员,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初次申请的,街道(乡镇)平台要将其相关信息,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
2、发证机构负责“国家证”的审核发放
(1)发证。“国家证”的发证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委托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发证机构要按国家政策的规定,对街道(乡镇)平台初审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发证。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在“国家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专项戳记。
(2)享受政策的实时登录。发证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对领取“国家证”的人员享受促进就业政策情况实时进行登录,并在“国家证”上及时打印,确保证、网一致,及时登录,不得遗漏。
(3)统计分析。发证机构每月对当地“国家证”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设区市要在次月10日前将统计分析情况报省厅就业处。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认定发证机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国家证”的发放进行管理,负责委托就业服务机构发证和特殊情况的发证认定等,未经委托和认定的机构不得受理和发放“国家证”。各设区市于2011年4月底之前,将当地经委托和认定的受理、发证机构以电子文档形式报省厅就业处。
(2)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按赣人社字〔2010〕57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就业援助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仍按赣府发〔2009〕5号文件规定范围,享受赣府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3)发证印章的刊刻和管理。各地确认的发证机构单位公章作为“国家证”核发认可公章;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对象和税收政策专用戳记的刊刻。就业援助对象专用戳记、税收政策专用戳记为条形,规格“宽3cm×高2cm”,内容分别为“就业援助对象”和“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就业援助对象专用戳记为单行排列,税收政策专用戳记分2行排列,每行4个字,三号仿宋。
(4)负责“国家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国家证”发放进行管理,及时掌握发放情况,按政策处理发放中的问题,确保发放工作按政策有序进行。
三、认真做好打印设备的采购
为确保“国家证”的打印发放,根据我省“国家证”发放程序要求,省厅推荐三款打印机型号,即:富士通:DPK810P 针式打印机;EPSON :PLQ-20K 针式打印机;得实:DASCOM-DS-7200。请各设区市人保部门在满足“国家证”打印需要的前提下,按规定集中招标采购,并要求中标厂商提供的打印机在出厂前根据《登记证》各页面规格调试好打印初始位置及上下左右边距,中标厂商需为采购的打印机提供3年的免费保修。打印机指导价约3000元/台以下,所需费用由就业专项资金中开支。
四、切实做好发证的组织工作
在发放“国家证”时,各地要立足实际、稳步推进,做到“一个确保”、“两个过渡”、“两个衔接”。
1、一个确保:确保都在省就业局就业信息系统网上登记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财政部门都可以在人社部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上查询全国各地发放的《登记证》的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
2、“两个过渡”:一是《再就业优惠证》的过渡。到2010年12月31日,已经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政策且期限未满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政策;还未开始享受税收政策的,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凭《再就业优惠证》换发“国家证”享受政策。二是原省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过渡。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全省停止发放原省证。由于人社部就业信息平台还在建设中,省内“国家证”发放的系统程序也在逐步完善,加上发证工作量很大,为了不影响政策的落实,2011年作为由原省证到“国家证”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持省证的人员,还可以凭省证享受人保系统的促进就业政策。当前,各地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为需要跨地区就业、申请享受税收政策、新产生的就业援助对象优先核发“国家证”,确保上述人员在4月底之前都能领到“国家证”。
3、两个衔接:一是记载信息的衔接。以《再就业优惠证》、原省证换发“国家证”的,要将原证上享受政策的全部信息登记在就业信息网上,打印在“国家证”上,作为已经享受政策的凭证。二是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衔接。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按规定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核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证”的发放工作,切实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统筹安排,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省厅文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4月底前报省厅就业处。发放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就业处反馈。
联系人:金林金 联系电话:0791-6386359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