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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特殊用火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野外特殊用火许可

办理依据

赣火办字201234号

办理对象

林场、林农

办理条件

开设好10米宽以上的防火线

申办材料

领取《野外特殊用火审批表》

办理程序

农户(单位)在镇林业工作站领取、填报《野外特殊用火审批表》→镇林业工作站初审→镇长签字(镇政府盖章)→县林业局派人或委托镇林业工作站现场核查→林业局长签字(林业局盖章)→县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时限

7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定南县林业局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县林业局

联系方式

0797-4291335

监督电话

0797-4294509

附表

野外特殊用火审批表

事项涉及

的相关政

策法规及

解读

赣火办字201234号

   政策规定

  关于规范野外特殊用火管理的紧急通知
  赣火办字[2012]34号
  各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新修订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10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和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经研究,现就加强和规范野外特殊用火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殊用火的审批程序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审批造林整地和烧除疫木等特殊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用火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林业局。
  (二)由县(市、区)林业局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进一步实地核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根据审批条件和核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用火的,应当明确现场监管责任人,及时报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书面报省防火办(包括用火地点、目的、地理坐标、面积、用火申请人和现场监管人等)。
  二、把握特殊用火的审批条件
  野外用火不仅对森林防火带来压力,而且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严重影响。依照《条例》规定,除造林整地和烧除疫木外,其他野外用火一律不得审批。对造林整地和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也必须从严控制,从严审批。凡有下列情况的,各地不得审批:
  (一)重要节假日期间的不批;
  (二)重大活动期间的不批;
  (三)特殊地段的不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站库和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国道、铁路等主要通道可视范围等;
  (四)坡度25度以上的不批;
  (五)面积超过500亩的不批。
  三、明确特殊用火的实施要求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由县(市、区)林业局书面告知所在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实施并派员现场监管,县(市、区)林业局派员指导。用火单位或者个人要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力量,在低火险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要认真检查和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现场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凡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用火:
  (一) 监管责任人不到场不烧;
  (二) 四级以上(含四级)火险天气不烧;
  (三) 三级风以上(含三级)天气不烧;
  (四) 未开设防火隔离带不烧;
  (五) 扑火力量不到位不烧。

  四、落实特殊用火的相关责任
  对造林整地和烧除疫木等特殊用火,要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落实审批责任、监管责任和用火责任。批准用火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是审批责任人,乡镇现场监管人是监管责任人,用火单位主要领导或个人是用火责任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出现大的问题,不仅要追究用火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审批责任人的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视为森林火灾,并依照《条例》和《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严肃处理。虽经批准,但没有及时报省防火办备案的用火,视为违规用火,纳入各地年度考核予以扣分。
  各地接本通知后,请转各市、县(区)林业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遵照执行。

  附件:野外特殊用火审批表

  2012年9月3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2012年9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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