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办理对象 | 居民、企业 |
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定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
申办材料 |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双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5、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税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地籍调查→呈报县政府审批审批→颁发证书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5个工作日内呈报县政府。 |
收费标准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赣市价价字[2008]56号 |
办理机构 |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供应中心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址 |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院内一楼 |
联系方式 | 0797-4280421 |
监督电话 | 0797-4291442 |
附表 | 无 |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
赣州市物价局文件
赣市价价字[2008]56号
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正式执行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含各县)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见附表)执行。
上述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赣市价价字[2007]32号)同时废止,其它未尽事宜按省发改委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008年5月26日
附表:
赣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 标准 | 计算 方法 | 说 明 |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提供公开出(转)让方式交易服务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2% | 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有关规定另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2、在一次交易过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投标、挂牌、协议出(转)让、租赁服务费的,不再收取出(转)让服务费 3、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免收取交易服务费。 | |
成交价101-500万元部分 | 1% | |||||
成交价501-1000万元部分 | 0.4% | |||||
成交价1001-3000万元部分 | 0.2% | |||||
成交价3001-5000万元部分 | 0.15% | |||||
成交价5001-1亿元部分 | 0.03% | |||||
1亿元以上部分 | 0.005% | |||||
提供协议出(转)让方式交易服务 | 出让服务 | 宗 | 1500 | 由受让方负责交纳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 宗 | 800 | 由承租方负责交纳 | |||
转让或租赁服务 | 宗 | 200 |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50% | |||
抵押服务 | 宗 | 200 | 由抵押方负责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