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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办理对象

居民、企业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定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申办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双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有地上物的,复印件);

5、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税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地籍调查→呈报县政府审批审批→颁发证书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5个工作日内呈报县政府。

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赣市价价字[2008]56号

办理机构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供应中心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院内一楼

联系方式

0797-4280421

监督电话

0797-4291442

附表

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政策规定

赣州市物价局文件

 

赣市价价字[2008]56号

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正式执行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含各县)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见附表)执行。

上述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赣市价价字[2007]32号)同时废止,其它未尽事宜按省发改委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008年5月26日

附表:

赣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

标准

计算

方法

说  明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提供公开出(转)让方式交易服务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2%

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有关规定另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2、在一次交易过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投标、挂牌、协议出(转)让、租赁服务费的,不再收取出(转)让服务费

3、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免收取交易服务费。

成交价101-500万元部分

1%

成交价501-1000万元部分

0.4%

成交价1001-3000万元部分

0.2%

成交价3001-5000万元部分

0.15%

成交价5001-1亿元部分

0.03%

1亿元以上部分

0.005%

提供协议出(转)让方式交易服务

出让服务

1500

由受让方负责交纳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800

由承租方负责交纳

转让或租赁服务

200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50%

抵押服务

200

由抵押方负责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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