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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定府办发〔2017〕3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30 来源: 字体:【】 【】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定南县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定南振兴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金〔2015〕2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市府发〔2011〕34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4〕13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定南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上报(纳入县上市企业库)的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其它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进入上市挂牌实质性操作阶段,并在县金融工作局备案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原则: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的联动机制,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梯度推进。

  第四条  建立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库。

  (一)对我县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金融工作局审核后,纳入我县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纳入上市挂牌培育企业库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协调机制。

  (一)加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金融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民企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房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消防大队、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等为成员单位的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局,县金融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二)明确企业上市挂牌帮扶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要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存在的环评、安评、消防、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办理等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指定专人对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步伐。要把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纳入全县企业挂点帮扶重要内容,帮扶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引导服务,落实帮扶措施。

      第六条 设立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基金,基金由县政府配套出资和向社会募集,基金通过股权、债权等形式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扶持,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实现上市挂牌。

  第七条  县财政统筹设立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奖补企业上市挂牌。

  第八条 根据企业上市挂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分步予以奖励。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县奖励资金分四个阶段给予补贴:

  1.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上市且已与中介机构签约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给予120万元补贴;

  2.企业在江西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3.企业上市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且相关申请材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已预披露的,给予140万元补贴;

  4.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40万元补贴。

  (二)对在境外上市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奖励100万元。

  (三)县外已成功上市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县,或本县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采用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县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补贴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按程序拨付。

  (四)对县外企业捆绑至县内企业运作上市的,具体奖励措施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五)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县奖励资金分三个阶段给予补贴:

  1. 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且已与中介机构签约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给予40万元补贴;

  2.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全国股转系统正式受理的,给予40万元补贴;

  3.获得同意企业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确认函的,给予20万元补贴。

  (六)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七)企业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县内投资的,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入我县的,经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认定后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建立并落实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措施。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权属、税费缴纳、证照补办和其它需要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切实给予企业优惠,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一)收费优惠政策

  1.拟上市挂牌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等相关登记事项,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免交有关费用,并给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件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属证件并列入企业资产,有关收费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2. 拟上市挂牌企业因股份制改制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以及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车辆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收取。

  (二)用地扶持政策

  1.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和上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等相关手续。

  2. 拟上市挂牌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在定南范围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其缴纳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扣除需上缴部分后,县实得部分返还企业用于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财税扶持政策

  1. 对企业在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含正常应纳税收)按规定缴纳后,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补贴企业或个人。对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后备企业,两年内同比增长的新增所得税额,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2.将总部迁至我县上市挂牌的企业,股东由于股权变更向原公司所在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给予原所在地地方留成部分30%的补贴。企业上市挂牌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收入,其个人所得税上缴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连续二年给予30%的奖励。

  3.对企业因股改上市而对现有已建房产(不含非股改原因等正常应纳税收)补缴的建筑安装税费,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补贴企业。

  4.企业因股改上市而对以前年度(不含非股改原因等正常应纳税收)补缴的其他税费,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5.对已在省证监局登记备案的企业,申请上市期间财政对企业融资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6.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科技局、县民企局、县矿管局、县水保局等部门单位要优先安排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对已进入保荐机构辅导期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7.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符合减免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予以相应减免。

  8.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给予政策扶持。

  9. 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至上市挂牌成功或取得境外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上市挂牌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年纳税额增幅超过15%的部分,第一年按县财政留成的7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按县财政留成的30%奖励给企业。

  (四)人才激励政策

  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享受县委、县政府各项人才政策。

  1. 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后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含80%)在县内投资,按其募集资金的1‰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2. 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且募集资金80%(含80%)以上在县内投资的,按其募集资金投资额的1‰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的不在以上奖励范围。

  (五)其它扶持政策

  1. 企业上市挂牌首发或再融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且投向本县的,在环保审批、规划和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2. 积极向驻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拟上市挂牌企业,引导信贷资金向拟上市挂牌企业倾斜,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股份公司的资金需求。

  3. 鼓励拟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鼓励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给予优惠。县国有担保公司要优先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费用予以优惠。

  4. 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本县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挂牌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级、省级名牌名品称号。

  5.需大小非减持的,鼓励支持在县内证券营业部办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批准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6个月内向县金融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挂牌企业填写《定南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上市挂牌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3.国家证监部门批准上市挂牌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买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买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二)初步审核。县金融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会商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研究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财政局办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金融局向申请企业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或将总部迁至县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县的,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政府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可由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帮扶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南县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定府办发〔2016〕38号)予以废止,2016年上市挂牌企业可参照本办法鼓励扶持政策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相关政策重大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局负责解释。

  附件:定南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定南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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