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定南县构建水土保持“三级条块”监督管理网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府办字〔2017〕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构建水土保持“三级条块”监督管理网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定南县构建水土保持“三级条块”监督管理网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精神和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定府办字〔2017〕127号)文件精神,强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大力提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责任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县镇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条块”网络化水土保持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村级、镇级、县级以及县直单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构建覆盖全县、责任到人、职能到位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制,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工作格局,实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全方位、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三级条块”网络
按照属地、条块“双重”管理原则,建立水土保持“三级条块”监督管理网络体系。“三级”即:村级监管网络、镇级监管网络和县级监管网络;“条块”即:县直职能单位监管网络。“三级条块”监管网络体系均要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职责”:
(一)定区域
1.村级监管网络以1个村或若干个村为网格单元,管理本网格范围内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
2.镇级监管网络以各镇为单元,管理本镇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及村级监管网络的管理。
3.县级监管网络以县为单元,由县水保局具体负责,管理全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及全县水土保持网络监管工作。
4.县直职能单位监督管理网络以县水保局、县林业局、县矿管局、县国土局、县果业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规划建设局、县房管局、县城管局等单位为单元,纵向负责全县范围内本行业涉及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性项目的信息报送及督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二)定人员
村级、镇级、县直职能单位监管网络,每个单元指定或聘请1名责任心强的水土保持网络监管员,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县政府监管网络由县水保局预防监督股负责日常工作。
(三)定任务
1.定期巡查。每月对各自区域、各自领域开展一次以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巡查工作。
2.及时报告。若发现本区域、本领域内有违反水土保持法、造成水土流失的人和事,应在当日上报。
3.及时处置。对本区域、本领域内违反水土保持法、造成水土流失的人和事,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制止违法行为,并将核实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违法行为由县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4.积极配合。配合上级开展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
5.提供服务。为本区域、本领域业主及群众提供水土保持方面的服务,做好水土保持监管、技术指导和业务指导。
(四)定职责
1.村级监管员要及时发现违反水土保持法、造成水土流失的人和事,线索要及时报至镇级网络监管员或县监督大队。
2.镇级监管员要协助管理本镇村级监管员,并根据村级监管员提供的或本人发现的违反水土保持法的线索,及时到现场进行核实并制止违法行为,核实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县水保局。
3.县水保局负责县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县域内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4.县直职能单位负责纵向监管全县境内本行业涉及水土保持事项的开发建设性项目的信息报送,以及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县水土保持监管网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监管网络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水保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矿管局、县国土局、县果业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规划建设局、县房管局、县城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保局,由县水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经费保障
每年从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作“三级条块”监管网络工作管理经费。村级监管员每年与县水保局签订监管协议书,每人每月发放管护费80元作为误工补贴。
(三)硬件保障
强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硬件保障,改善办公条件,配好执法装备,完善档案管理,为网络化监管工作开展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四)制度保障
1.建立业务培训机制。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2.建立联络协调机制。镇级监管员要经常联络辖区内的村级监管员,县水土保持监管网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监管人员每半年集中联络协调一次,研究解决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
3.建立建档立卡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县域内的开发性生产建设项目逐一建档立卡,做到科学有序管理。
4.建立考评考核机制。对村级监管员实行绩效考核,未按本方案职责要求落实履行村级监管员职责的,根据失职程度,给予扣除管护费直至解聘。各镇及成员单位监管员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