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定府字〔2016〕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取消县本级行政权力事项18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初审、转报、审批工作即日起一律停止,并在县政府网站、审批窗口以公告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要做好取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不得以备案、注册、认证、登记、检验等形式巧立名目变相实施审批。
附件:县政府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7日
附件下载:县政府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