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定府字〔2016〕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定南县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定府字〔2016〕25号)及《关于承接市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定府字〔2016〕3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并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办结时限、减少审批要件。调整后,县级保留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78项,精简78项(其中合并24项,转报实施19项,转变管理方式2项,暂停实施29项,取消实施6项)。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精简和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过渡衔接落实工作。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并严格按照此次公布的承诺办结期限实施审批。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纳入县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继续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对审核转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上报衔接。对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审批部门要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积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1.县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78项)
2.县级合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4项)
3.县级转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9项)
4.县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项)
5.县级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9项)
6.县级取消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项)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下载:县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