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定府发〔20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精简和调整24项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1)。精简调整后,县本级保留实施行政审批事项78项(见附件2),承接上级下放实施行政审批事项76项(见附件3)。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精简和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过渡衔接落实工作。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原审批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1. 精简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4项)
2. 县本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8项)
3. 承接上级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6项)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附件下载:调整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