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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办字〔2017〕7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10 来源: 字体:【】 【】 【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纪工委: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定南县 委办公室     定南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 

定南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促进旅游企业、旅游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对县内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绩效为导向,与旅游项目建设实绩及景区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加快发展、做大做强,最大限度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四条  主要扶持对象 

  1.在我县注册、纳税,且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户等; 

  2.列入市、县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 

  3.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有助于我县旅游吸引力明显提升的旅游项目; 

  4.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已验收合格;  

  5.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旅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1.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或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2.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满3年的; 

  3申请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或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还未妥善解决的; 

  4.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约行为的; 

  5.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旅游宣传营销奖 

  1.对参加市级以上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旅游展会,并申报展台的旅游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经批准举办县级以上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节庆活动举办规模和效果,活动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00-10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0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积极开发本县特色旅游线路(产品)并对外开展地接服务的旅游社,年接待外来游客1万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条  品牌创建奖 

  1.对首次评为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2.对之前未享受过创评奖励,且成功通过上级评定部门复评的AAA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对首次评定为省三星级、特色三星级农家旅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旅游商品开发奖 

  1.对于当年开发注册、包装上市的旅游商品,每个品种奖励1万元。 

  2.在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含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和5万元。 

  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奖 

  1.对纳入县重点调度的旅游项目,按实际规划编制的50%给予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在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内建设2A3A级标准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3.对创建国家AAAA级景区的旅游道路,按三级公路以上标准(路基7.5,路面6.5)规划立项建设;
第十条  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发展奖

  1.列入市级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给予年度奖励10万元; 

  2.对年度纳税超过5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按50100万元、101200万元、201300万元三个梯次,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发展奖
根据全域旅游发展需要,适时另行出台扶持政策。

  第四章  扶持奖励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旅游从业主体均可申请相关扶持奖励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扶持奖励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1.定南县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申请单位所属镇、街道的推荐材料或证明; 

  5.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6.按规定要求上交的其他附件; 

  7.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核对原件。 

  8.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申报审批流程 

  1.申报单位持有效证明材料报送县旅游局审核后,提交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再报县政府审批; 

  2.超过一年未提出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定南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2017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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